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6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智偉
黃玉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 律師
張又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6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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