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聲請人 廖如妍 (即 黃瑞文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廖如妍(即黃瑞文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 黃偉安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股票分配協議書上之印鑑)。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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