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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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庚○○
乙○○丁○○己○○戊○○辛○○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丁○○、庚○○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丁○○、庚○○、丙○○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庚○○、己○○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丁○○、庚○○、辛○○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丁○○、庚○○、辛○○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丁○○、庚○○、戊○○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定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7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縮減部分外),由相對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相對人乙○○、丁○○、庚○○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相對人乙○○、丁○○、庚○○、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一,相對人庚○○、己○○連帶負擔百分之十,相對人乙○○、丁○○、庚○○、辛○○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二,相對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一,相對人乙○○、丁○○、庚○○、辛○○連帶負擔百分之六,相對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計算書│├───────┬───────────┬────────────────────┤│項目│原告已繳納或暫免徵之│備註│││裁判費(新臺幣:元)││├───────┼───────────┼────────────────────┤│(1)本院93年│(1)原告起訴請求之總金│(1)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度重訴字第1號│額為167,293,465元│││判決│,原告已繳納之裁判│(2)二審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費為1,410,210元。│負擔。│││││││(2)本件訴訟標的(除│(3)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福建│││減縮部分外)金│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額為166,896,999││││元,應徵之裁判費│(4)更一審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為1,407,131元│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被上訴人乙○○││││、丁○○、庚○○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被上訴人乙○○、丁○○、庚○○、││││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一,被上訴人││││庚○○、己○○連帶負擔百分之十,被││││上訴人乙○○、丁○○、庚○○、 楊天 ││││送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二,被上訴人 吳明 ││││星、丁○○、庚○○、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一,被上訴人乙○○、丁○○、││││庚○○、辛○○連帶負擔百分之六,被││││上訴人乙○○、丁○○、庚○○、 陳振 ││││斌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二。││││││││(5)從而││││1、減縮部分之裁判費3,080元由原告負││││擔。││││2、被上訴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之訴訟費││││,即211,070元。││││3、被上訴人乙○○、丁○○、庚○○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之訴訟費,即││││182,927元。││││4、被上訴人乙○○、丁○○、庚○○、││││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一之訴訟費││││,即154,784元。││││5、被上訴人庚○○、己○○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之訴訟費,即140,713元。││││6、被上訴人乙○○、丁○○、庚○○、││││辛○○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二之訴訟費││││,即168,856元。││││7、被上訴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一之訴訟費,││││即14,071元。││││8、被上訴人乙○○、丁○○、庚○○、││││辛○○連帶負擔百分之六之訴訟費,││││即84,428元。││││9、被上訴人乙○○、丁○○、庚○○、││││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二之訴訟││││費,即450,282元。│├───────┴───────────┴────────────────────┤│結論:││(1)、一審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080元(已繳納)。││││(2)、一審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07,130元,被告應向原告給付:││1、乙○○、丁○○、庚○○、戊○○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為211,070元。││2、乙○○、丁○○、庚○○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為182,927元。││3、乙○○、丁○○、庚○○、丙○○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為154,784元。││4、庚○○、己○○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為140,713元。││5、乙○○、丁○○、庚○○、辛○○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為168,856元。││6、乙○○、丁○○、庚○○、戊○○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為14,071元。││7、乙○○、丁○○、庚○○、辛○○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為84,428元。││8、乙○○、丁○○、庚○○、戊○○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為450,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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