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被告 黃敏惠 即 張愽聞 之繼承人
張遠宗 即張愽聞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弘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張遠宗、黃敏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愽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張遠宗、黃敏惠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愽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愽聞於民國109年08月28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並簽立「信用借款契約書」,依契約書內容第壹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借款期間為7年,按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目前為0.81%)加碼2.64%,目前年息為
3.45%(計算式:0.81%+2.64%=3.45%)機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需依照契約書第壹章第八條約定利率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金額按週年利率0.3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3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69%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詎料,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愽聞皆未繳款,嗣於109年9月14
日即死亡,被告等為張愽聞之父母即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是以其繼承人為 張敏惠 及張遠宗等二人應無疑慮。經核算被繼承人尚欠聲請人本金計800,000元,及自109年08月31日後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109年10月1日後依約定利率之延遲違約金未付,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按雙方所簽立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愽聞已於109年9月14日死亡,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繼承人張遠宗、黃敏惠等,於繼承張愽聞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訴之聲明:被告張遠宗、黃敏惠即被繼承人張愽聞之繼承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愽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8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依民法及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張愽聞
之遺產清冊,法院已依法行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被告就被繼承人張愽聞有向原告借款之事實不爭執,原告先前亦有向被告陳報債權,但希望以被繼承人之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張愽聞之遺產係兩台機車、壹台汽車及銀行存款,遺產價值總計為252,573元。報明債權期間已屆滿,尚有凱基商業銀行報明其債權,其中原告得分配到的金額是163,595元,於此範圍內被告願意給付,超過部分係超過限定繼承之範圍,被告沒有辦法給付。
㈡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愽聞前向原告申請貸款,獲原告借
款800,000元,詎被繼承人張愽聞嗣於109年9月14日死亡,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受償,而被告張遠宗、黃敏惠則為被繼承人張愽聞之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安泰銀行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系統頁面、相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司促字第2542號卷第11-23頁及第31頁),且為被告亦不爭執被繼承人張愽聞確有向原告借款(見本院卷第58頁),是原告對被繼承人張愽聞有消費借貸之債權,且被告為張愽聞之繼承人等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在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項、第115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張愽聞之遺產清冊,經
本院備查,並於109年11月30日中院麟家敦109年度司繼字第3302號行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六個月內報明其債權,有本院家事法庭函、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61-63頁)。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張愽聞既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未依約清償,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條約定,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繼承人清償借款,又被告張遠宗、黃敏惠等為被繼承人張愽聞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8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抗辯:報被繼承人張愽聞之遺產尚有機車兩輛、汽車一輛及存款,遺產總價值合計為252,573元,公告報明債權期間於110年5月30日屆滿後,尚有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報明其債權金額為435,114元,被告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原告於被繼承人張愽聞之遺產範圍內應受分配之金額僅為163,595元(計算式:252,573×800,000/1,235,114=163,595),超過部分無法給付。然被繼承人張愽聞遺產若干,原告得分得多少,屬原告對被告獲得勝訴判決後,應如何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賸餘遺產及其範圍之認定問題,無礙原告可依訴訟程序為裁判上之請求,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愽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8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附表:
項目本金餘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800,000元自109年0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3.45%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345%計算。自109年10月01日起,以8,434元按週年利率0.345%計算。自109年11月01日起,以16,892元按週年利率0.345%計算。自109年12月01日起,以25,375元按週年利率0.345%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345%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69%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合計800,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