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382號聲請人即被害人 張秋水 相對人 吳國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三、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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