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呂張燕雪 被告 吳仲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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