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原告 陳妙如 原告與被告甜心冰淇淋廠(股)公司間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摽的為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非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