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大松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大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大松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大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