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4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松鼎松 配管工程行、 陳秀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陳志松即鼎松配管工程行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補其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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