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32號聲請人 蔡明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蔡文正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點,或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一時十分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死亡,而聲請人遲至111年11月21日具狀本院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並主張係於111年11月18日知悉得為繼承,卻未提出任何事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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