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七五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竊盜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含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含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