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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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467號聲請人 王俐人
林麗昭 殷嘉聰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鄭安和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安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王俐人、林麗昭、殷嘉聰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5年3月27日死亡,聲請人王俐人等3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人王俐人、林麗昭係被繼承人之子 鄭瑞偉鄭瑞明 之配偶,即被繼承人之媳婦;聲請人殷嘉聰則為被繼承人之女 鄭秀美 之配偶,為被繼承人之女婿,依法均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聲請人王俐人等3人其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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