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務人 洪超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超政於民國92年09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09,65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超政│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00154││1月25日起│││││元│││││├──┼───┼─────┼──────┼──────┼───────┤│002│新臺幣│洪超政│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505元││4月2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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