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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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陳錫豐 被告 張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計算式:請求拆除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0元=6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