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周功鑫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張靖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阿明 、 林鴻邦 、 陳進榮 、 鄧蔚偉 、 凌美雪 、 顏若瑾 、 王寓中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非財產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