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鄭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卷」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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