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鄭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卷」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