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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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易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易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易千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然受刑人因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在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前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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