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冠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冠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邱冠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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