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吳念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俊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原因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劉俊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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