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添德鄭添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契約內容(需有債務人鄭添德、鄭添佐二人簽章,貴署所提出契約書影本僅有債務人鄭添德完整簽章)。
二、債務人鄭添德、鄭添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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