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6日│109年2月2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60│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42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493號││事實審├──┼─────────────┼────────────┤││判決│109年2月25日│109年7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確定│109年2月25日│109年8月1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