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保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清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清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清春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莊珮君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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