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鄭喨月
侯瑞卿 再審被告 鄭國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傑民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