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88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曾仁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素采 (即 陳禮誠 之繼承人)、 陳志傑 (即陳禮誠之繼承人)、 陳冠宇 (即陳禮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禮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