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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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謝榮銓 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告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如附表所示部分,面積約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騰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5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