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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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陳韻如 相對人 陳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錫欽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 陳李淑媺 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清償日期為92年10月2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債權人陳李淑媺於100年4月23日死亡,聲請人陳韻如為其繼承人,上開抵押權於100年7月20日移轉與聲請人陳韻如,亦經登記在案。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建成││1002│田│68.0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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