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調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調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
○○號6樓,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38之3
號,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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