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51號聲請人即原告 許偉杰
宋木生
田欽武
劉文忠 劉權文 賴志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許偉杰、宋木生、田欽武、劉文忠、劉權文、賴志能聲明請求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16,574元、280,397元、182,253元、169,588元、145,825元、156,835元,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151,4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