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務人 葉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向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契約,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經第三人轉讓予債權人,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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