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古花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於民國99年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渣打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6,140元」,聲請人無力負擔,因而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受僱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關山分院,自
99年1月起至99年11月止,平均每月薪資為50,319元,有聲請人提出之佛教慈濟綜合醫院99年1月至99年11月薪資條(見本院卷第53至63頁)可稽。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個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8,945元(包含
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2,000元、行動電話費800元、水費225元、電費411元、瓦斯費400元、室內電話費500元、日常用品1,000元、醫療費300元、修繕費2,000元、勞保費659元、健保費2,073元、福利金271元、醫療互助金
100元、公會1,000元、稅金994元及汽車強制保險費212元)。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雖為使陷於經濟困頓之消費者重獲新生,然非保障債務人仍得維持其原本之生活水準,應係在給予債務人最低生活水準之前提下,使債務人盡力清償,以求得更生之機會。參酌行政院內政部公布之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已包含食品、衣著鞋襪、房租水電、家居管理、醫療保健、交通通訊、娛樂教育及雜項等支出,聲請人之每月個人基本生活費用,應以此為據。
㈢又聲請人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部分,聲請人之長子
余凱淵 為00年0月0日出生,其養女 余凱心 為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53至63頁)可稽,其扶養費用,依上開說明,亦應以9,829元為據,且應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平均負擔,依此計算,聲請人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應為9,829元(計算式:9,829元+9,829元÷2=9,829元)。
㈣至於聲請人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即16,773元部分,
如聲請人與各債權人成立一致性協商方案,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即應停止,上開扣薪部分,自不得於聲請人每月所得收入中扣除之。
㈤聲請人每月所得收入為50,319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個人
基本生活費用9,829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9,829元後,尚可剩餘30,661元,足以負擔渣打銀行提出每月清償6,140元之還款方案。且聲請人名下財產有房屋1筆、田賦1筆、土地4筆,公告現值合計395,902元,並有汽車1部,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1頁)可稽。足見聲請人非無不能清償債務,亦無有不能清償之虞,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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