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聲減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後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修正前該條款規定: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標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撤銷改判│撤銷改判│││(已易科執畢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8年│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自94年4、5月間起至95年6│95年6月21日│95年6月21日17時許回溯96│││月21止││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13601│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13601│臺中地檢98年毒偵字第4261││機關年度案號│、15784、19422號│、15784、19422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35號│96年度上訴字第535號│98年度易字第3949號││審││(99年度臺非字第237號)│(99年度臺非字第237號)│(99年度臺非字第259號)││├────┼────────────┼────────────┼────────────┤││判決日期│96年5月16日│96年05月16日│98年12月30日││││(99年9月8日)│(99年9月8日)│(99年9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5617號(99│98年度易字第3949號││││(99年度臺非字第237號)│年度台非字第237號)│(99年度台非字第259號)││├────┼────────────┼────────────┼────────────┤││確定日期│96年5月16日│98年09月30日│99年01月25日││││(99年9月8日)│(99年9月8日)│(99年09月16日)│├─┴────┼────────────┼────────────┼────────────┤│所犯法條│商標法第8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2項│├──────┼────────────┼────────────┼────────────┤│合於96年罪犯│合│不合│已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月15日│不予減刑│已減刑││或罰金額││││├──────┼────────────┼────────────┼────────────┤│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3246號│3246號│3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