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 何佩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雅慧林建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與抵押權人間因民國107年9月12日金錢消費借貸關係,票據行為所之債務。」惟依台端提出本票發票日為107年9月10日,與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不符,請釋明。
二、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按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以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依台端提出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為林雅慧,則台端以林建銘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