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包迺華 被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耀彬 送達代收人 羅佳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8,40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682,1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82,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金秋伶附表:
編號請求之標的(苗栗縣後龍鎮龍東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638地號土地9438,700元1/45182,313元277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499,800元1/1499,800元合計682,1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