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56號原告豐樂麗養生生活館法定代理人 胡坤濠 被告 邱垂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7,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被告邱垂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起始日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27,400元27,400元2利息27,400元113年4月21日113年5月5日(15/365)5%56元合計27,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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