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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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廖西河 被告 蔡文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廖西河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蔡文正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蔡文正涉犯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
30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廖奕淳法官陳育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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