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劉義雄 被告 吳生奇
吳月珠 孔繁益 孔繁凱 孔繁涵 林財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