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宗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昇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宗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5937│署106年度偵字第6867││││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76號│106年度簡字第2614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2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76號│106年度簡字第2614號│││├────┼──────────┼──────────┼──────────┤││判決│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34│署107年度執字第710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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