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