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慶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