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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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0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孝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孝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孝佑於本院審理中具狀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孝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如附件所載酒精濃度測試之數值結果,及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程度;㈡被告本案行為,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應予非難;㈢本案幸未肇事;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雖具狀聲請宣告緩刑,惟按刑罰除「特別預防」外,另兼有「一般預防」之目的作用,是以法院於個案中是否適宜予宣告緩刑,亦須兼慮及因宣告緩刑而作用於案件當事人以外之外部效果,如遽予宣告緩刑,即有任令刑罰使行為人外部成本內化之功能不足,從而使其他潛在行為人心生投機、甘冒風險之慮。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為民國00年0月出生,二、三專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為經受教育、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被告知悉此情,仍任己為本案犯行,且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小客車(排氣量1798cc),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查,並非危險性甚低之動力交通工具,綜爰認不宜遽予宣告緩刑,俾免任令刑罰使行為人外部成本內化之功能不足,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34號

  被   告 陳孝佑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孝佑於民國114年3月14日0時30分許起至同日2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某釣蝦場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3時5分許,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力行路199巷口,因行車轉彎未使用方向燈而為警攔檢,發現其身散發酒味,遂於同日3時11分許,對陳孝佑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26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孝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酒精濃度測定值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檢察官 趙 期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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