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告 莊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同 即 陳發順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