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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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王鈺婷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 律師被告 曾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10)及同段81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1)(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之價值為斷;又據原告起訴狀所述,系爭房地係以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之價格向訴外人買受,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25,000元(計算式:2,250,000×1/2=1,12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