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 李玉珠 相對人 葉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志中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簽發本票二件予聲請人為據,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就前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惟未蒙置裡,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8月4日通知相對人葉志中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53號財產所有人:葉志中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集集鎮柴橋頭北勢坑227-24222全部備考葉志中2南投縣集集鎮柴橋頭北勢坑388-33354全部備考葉志中3南投縣集集鎮柴橋頭北勢坑388-351838全部備考葉志中4南投縣集集鎮柴橋頭北勢坑388-39436全部備考葉志中5南投縣集集鎮集集雞籠山6111990全部備考葉志中※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