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 周健勝周玉枝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周苡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14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4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4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8月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股票│1│255│├──┼─────────────┼────────┼───┼──┼──┤│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D60965│大面額│1│1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D60966│大面額│1│1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D60967│大面額│1│1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D60968│大面額│1│1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D60969│大面額│1│10│├──┼─────────────┼────────┼───┼──┼──┤│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E65275│大面額│1│1│├──┼─────────────┼────────┼───┼──┼──┤│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E65276│大面額│1│1│├──┼─────────────┼────────┼───┼──┼──┤│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E65277│大面額│1│1│├──┼─────────────┼────────┼───┼──┼──┤│0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E65278│大面額│1│1│├──┼─────────────┼────────┼───┼──┼──┤│0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E65279│大面額│1│1│├──┼─────────────┼────────┼───┼──┼──┤│0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E65280│大面額│1│1│├──┼─────────────┼────────┼───┼──┼──┤│0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E65281│大面額│1│1│├──┼─────────────┼────────┼───┼──┼──┤│0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E65282│大面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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