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 羅濟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毒偵字第96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下稱聲明異議人)羅濟雲依法務部民國110年3月26日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後,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尚有疑義,檢察官應本於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110年3月11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0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再經檢察官於110年3月12日以
109年毒偵字第963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為110年3月11日等情,有上開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然檢察官已另向本院聲請免予對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之執行,經本院以
110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並於110年5月13日免除戒治處分執行出所,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明異議人既已免除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其本件之聲請顯無實益。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