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春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一宇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芬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尹進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