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83號原告 翁錦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張順豪 律師被告 林志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