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18號原告鈞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周沛羽
趙虹 如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