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617號上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四號、九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五號,併案部分:同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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