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債權人 陳癸壬
劉梅櫻 施映合 共同上列債權人陳癸壬等三人因與債務人 鄭秀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癸壬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聲明一、二、三為不同債權人之不同筆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被繼承人 徐介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